兰州出台最严控烟令 首日部分场所仍“冒烟”

作者:联合网
字体:
发布时间:2014-01-14 19:40:26
来源:联合网

原标题:兰州出台最严控烟令 首日部分场所仍“冒烟”

  2014年1月1日起,《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八类区域全面禁烟,且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四类区域限制吸烟,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禁烟首日,记者走访了兰州市部分禁烟、限烟场所,发现一些本应禁烟的场所依然有人“吞云吐雾”,很多“烟民”还不知道“控烟令”。

  兰州出台最严“控烟令”

  2013年4月,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商场、超市、网吧、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体育场馆、汽车站火车站、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区域。限制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各类宾馆酒店、公众休闲娱乐场所、机场的室内区域等四大类区域。

  据悉,早在1996年,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就批准过一项公共场所控烟的规定,但执行并不理想。而此次出台的禁烟《条例》中,最令人关注的是加大了处罚力度。

  按照《条例》规定,对在禁烟区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举报投诉,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烟草烟雾浓度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禁烟首日部分场所仍“冒烟”

  1月1日是《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第一天,记者对城关区部分禁烟、限烟场所进行了走访。

  上午10时,记者来到了兰州市火车站。售票大厅内,购买车票的人们熙熙攘攘,大厅内贴有明显的禁烟标志。记者走了一圈,没有发现吸烟者。“售票大厅不让抽烟都实行很多年了。”负责安检的一位民警说。

  在兰州客运中心售票大厅,记者也没有看到吸烟的现象。而在大厅外的台阶上,不时有人吞云吐雾。台阶前的广场上,随处都可看见烟蒂。

  上午11时多,在兰州飞天大酒店中餐厅,记者看到餐桌上没有了烟灰缸,取而代之的是醒目的禁烟台卡。此时,已有客人前来就餐,但大厅内没有看到抽烟的人。

  中午时分,五里铺桥头一家酒店里,一对新人正在举办婚礼。记者走进现场后,发现整个大厅“乌烟瘴气”,每个桌子上都摆放着香烟,不少男宾客互相递烟、点烟,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

  下午,甘南路的一家网吧内,一些桌子内仍能看到烟灰缸,几名年轻人嘴里叼着烟,专注地玩着网络游戏。草场街的一家彩票专卖店内,因为抽烟的人太多,老板娘戴上了口罩:“说了他们又不听。如果真拉下脸说,又怕惹了顾客。”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小餐馆内并未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问及控烟条例,很多经营者和服务员都表示“听说了,但不知道是谁管。”对于“禁烟标志”,许多经营者称“还没有发下来”。

  控烟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兰州市以前也出台过禁烟规定,但后来不了了之。”采访中,有市民对新实施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会不会重蹈覆辙,落入多头执法、最后无人执法的境地表示担忧。

  “兰州禁烟首日遭遇这样的‘尴尬’,除了人们的自觉意识不强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相应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执法部门执行起来缺乏依据。”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火高发律师说。

  记者从兰州市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在征求国家控烟专家及我市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后,已提交至兰州市政府法制办,目前正在积极协调,不久后会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

  兰州市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称,根据《条例》规定,交通、公安、食药、教育、卫生、文化、城管等部门将多部门执法,每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管理好属于各自的“公共场所”。

  采访中,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很多推动时代进步的法规条文都不会是一蹴而就,控烟关系每个人的身心健康,需要每个人的自觉遵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本报记者 齐兴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合网版权相关声明: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laoyufu99@163.com

>更多相关文章
首页推荐
热门图片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热门推荐
首页头条
社会热点
娱乐八卦
爆笑酷图
联合资讯 | 国内新闻 | 国际新闻 | 社会与法 | 社会万象 | 奇闻轶事 | 娱乐热点 | 明星八卦 | 综艺新闻 | 影视快讯 | 楼市资讯 | 地产要闻 | 地方特色 | 美食营养 | 美食助兴
车界动态 | 新车上市 | 购车指南 | 体坛要闻 | 篮球风云 | 国际足球 | 中国足球 | 理财生活 | 创富故事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联 合 网 版 权 所 有,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粤ICP备08015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