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

作者: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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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14 19:40:29
来源:联合网

原标题:法官解读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此,房山法院法官就本条款所涉及的三个重要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提示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该如何维权。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何认定?

  案例:小齐在某网站上花1396元购买了2盒虫草复合片,服用后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之后他查询发现,该产品虽标注了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但均与其生产许可证备案信息不符。小齐认为,该网站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查验食品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及内容、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站退还购货款139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按十倍索赔。

  法官释法:只要消费者证明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即可初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食品完全符合“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能证明其对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是否需消费者提供受损害的证据?

  案例:晓峰在某茶社购买了铁观音茶叶2盒送朋友,后被朋友告知喝了该茶叶腹泻。经晓峰查证,茶叶包装盒上没有任何标签,《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也是假冒的。晓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茶社返还货款24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4000元,但晓峰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茶叶有质量问题。

  法官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已发生为前提。大多数人倾向性认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尽量保存好受损害的证据,增加胜诉的概率。

  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十倍赔偿”?

  案例:孙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3盒精品花椒。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部分产品已经发霉变质,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1.72元,并索赔617.2元。而超市则辩称,花椒属初级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官释法:虽然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故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记者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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