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障失管少年的监护权

作者: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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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22 16:51:51
来源:联合网

原标题:谁来保障失管少年的监护权

  1月中旬,在湖南郴州市的一家发廊里,16岁的张卫(化名)轻手轻脚地为顾客清洗着头发。

  张卫很满意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自打离开救助站后,郴州市义工联合会负责人首嫣嫣感觉张卫像变了一个人。“刚接触时不与人交流,性格暴躁”。

  但郴州市义工联合会的志愿者不离不弃,反复地接触渐渐敲开了张卫紧闭的心门:从小父母离婚,之后靠着救助站和街头流浪度日的张卫不再倔强地反抗。

  “像这样连自己生日都不知道的失管少年,我们了解的就有10多个。这样的父母,监护权不应该给他们。”首嫣嫣说。

  在2014年1月10日举行的湖南郴州市两会上,市人大代表曾令令在《关于加强对失管少年的教育与管理的建议》中指出,对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或具备监护条件但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要依法剥夺其监护权,依法更换合适的监护人。

  与此同时,团郴州市委副书记陈利华等10名市政协委员也作了专门的提案,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失管少年的监护权流转问题。

  据报道,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多方合力仍未挽回少年生命

  据悉,在2014年郴州两会上成为焦点的失管少年监护权流转问题,最初源自湖南省永州市吸毒少年小超的死亡。

  14岁的小超有着外人难以想象的经历:在永州时父母因拐卖儿童坐牢,4岁的他被送到庙里,10岁注射海洛因、用最危险的方式吸毒,随毒贩流浪到了郴州,屡次盗窃,两进救助站和戒毒所……

  据郴州市救助站站长胡扬国和戒毒所肖主任介绍,2012年3月,小超第一次被送到救助站和戒毒所时,很感激帮助他的人,能积极配合戒毒,对未来充满希望。

  团郴州市委书记王洪灿介绍,小超的事曾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多方向他伸出了援手。郴州市救助站先后两次帮他戒毒,想方设法帮他找父母,最终找到了他被释放出狱的母亲。

  团郴州市委曾多次和团永州市委、郴州禁毒办、郴州市救助站、郴州市精神病医院等单位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并积极与长沙等外地的工读学校协调(因郴州没有工读学校)。但由于户籍等原因,小超没能到工读学校就读。

  然而,由于父母的淡漠,小超又陷入了跟往日一样凌乱不堪的生活。2012年11月,小超因吸毒过量死去。此时离他在救助站第二次接受强制戒毒后被送回家还不到一个星期!

  小超的死引起了郴州各界的关注。团郴州市委就此对失管少年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的社会调查。他们发现,失管少年除了留守儿童外,其他多为父母离婚后的失管少年,服刑人员的子女以及孤儿等。

  来自郴州市教育局的数据显示,全市的留守儿童总计有10.73万人。10岁以下的60317人,这部分儿童中,由爷爷奶奶监护的占75%。

  郴州市教育局的李佳蕊说,现在全市的留守儿童一人一档,都建有台账。

  青少年救助体系的制度尴尬

  父母离婚后的失管少年、服刑人员的子女以及孤儿成为团市委调研者和其他志愿者组织研究的对象。

  郴州市人大代表曾令令在他撰写的《建议》中列举道:在关押10年以上刑期的重刑犯的郴州监狱,郴州籍的有3000余人。其中,苏仙区、北湖区籍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共152人,由母亲监护的104人,由祖父或其他亲属监护的48人。

  他的调查表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存在较大缺陷。从调查资料看,由祖父或其他亲属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比例较大,监护人是祖父或其他亲属的,要么监护人年事已高,要么就有自己的小家庭,有的自身生活都有困难。还有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就没有监护人,监护出现“真空”现象。

  曾令令说,大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并没有收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一些孩子因此失学,一些孩子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有的孩子甚至在社会上流浪,状况堪忧。

  郴州市桂阳监狱政治处的段亚峰对此持相同观点。

  她认为,这些失管少年往往就像大海中的孤舟,性格孤僻,对未来恐惧,对父母怨恨,容易形成了反社会人格,

  曾令令称,众多事例暴露出我国青少年救助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对特殊家庭青少年群体的监护监管难以真正落实。小超的事例只是一个典型代表。事实表明,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问题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他说,《民法通则》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关系的近亲属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监护人,同时还规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但在现实中,这条规定完全流于形式。由于配套的制度设置不完善,没有实际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单位监护权事实上缺位,这导致不少青少年在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称职时,政府部门很少出面,形成监护真空,从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对严重不称职的父母,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剥夺父母的监护权。郴州市救助站站长胡扬国认为,这一规定相当空泛,如何剥夺,谁是请求人,剥夺以后由谁来监护等配套规定不明确。虽然依法可以操作,但他们不会去做,因为这可能正好顺了那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的意。

  让特殊青少年监护权合法流转

  胡扬国说,在救助站工作期间,他们常常为保护失管少年犯愁。他们站里救助的7个失管少年中,有一个孩子来自衡阳常宁,躲在救助站不敢出去,说是外面坏人会找到他。

  胡拨打了警方电话,警方回复称孩子未成年,其说法不能构成证据来立案。

  考虑到孩子需要学习,胡扬国说,他们求过很多学校,好话说尽。

  团郴州市委的报告指出,小超的父母入狱后,他就成为失去监管的“特殊少年”,永州市的司法机关在给其父母判刑时,没有同时考虑其儿女的监护问题,也没有与其亲属、学校等沟通协调,实现 “后续跟踪服务”。此后,小超被他父母所谓的“朋友”(其实是毒贩)收养后,并没有相关部门监督,直到他吸毒成瘾几年后,才被警察发现。

  “这暴露了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缺乏跟踪服务和预警机制。”团郴州市委副书记史黎明说。

  团郴州市委相关人士透露,小超的悲惨遭遇曾经引起了很多爱心人士的关注,有些人甚至有收养的想法,这无疑是有助于小超健康成长的。但由于我国收养制度上的严苛规定和操作中的不规范,使爱心人士无法收养,收养制度没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例如,《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这意味着,只要生父母一方在世,哪怕他们虐待或遗弃子女,在没有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未经他们许可,别人也无权要求领养甚至照顾孩子,无法改变孩子的悲惨命运,这显然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最基本的生活权益需要。

  多年关注上述问题的曾令令认为,一方面,应当发展寄养制度。对于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可寄养给愿意抚养他们的家庭(重点考虑失独家庭),由他们进行照料、保护、管理、教育,也可根据《收养法》第十七条关于“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的规定,规范细化民间寄养行为。“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家庭来抚养这些孩子,并对寄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

  曾令令说,另一方面,针对现在很多独生子女家庭有能力养第二个孩子,也愿意再收养孩子,特别是一些失独家庭想通过收养实现拥有孩子的愿望,国家应放宽收养条件,满足这类家庭的收养需求,鼓励更多的家庭收养这些孩子。

  据《新京报》报道,“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记者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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