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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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31 08:17:11
来源:联合网

原标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贿赂评审专家,永不得申请基金

  维护科学道德,惩治科研不端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今后将按“章”行事,照“章”开具罚单。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科研人员若在申报基金项目时出现为个人利益而给予评审专家财物等严重违背科学道德行为的,将受到终身不得参与、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的严厉处罚。

  申请阶段是科研行为不端的高发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办法》中明确,其在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中履行的职责包括: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投诉或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对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

  根据这份《办法》,当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者出现科研不端行为时,将受到五种不同形式的处罚:(一)警告;(二)撤销项目;(三)中止项目;(四)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五)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不仅针对申报项目的科研人员提出违规的处罚措施,对参与评审专家也提出制约措施:一旦出现科研不端行为,将对其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不再聘用。

  同样,项目依托的单位出现科研不端行为时,也会受到警告或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的处罚。

  此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杨卫曾公开指出,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阶段性”特征较为明显,基金项目的申请阶段往往是科研行为不端的“高发期”。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统计,这一阶段的“案发率”高达八成左右。具体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信息弄虚作假、重复发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违反评审规定等情况。

  挪用经费者终身不得申请基金

  根据《办法》,科研人员若在申报项目时出现仿冒他人签名、职务(职称)虚假、学历(学位)虚假、学术记录虚假等伪造和变造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3至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在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一旦提交弄虚作假的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将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基金项目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如果发生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财物的,将受到终身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

  调查期间执行保密规定

  《办法》对受理科研行为不端的处理流程也作出了明确规范。收到举报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可采用书面调查、现场调查以及委托依托单位调查等方式开展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

  自然科学基金委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以及其所在依托单位,不得单独与调查人员私下接触。也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根据《办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过程中,其调查人员、受委托专家、监督委员会委员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与保密的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披露未公开的有关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证明材料等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相关的信息。

  据悉,《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3月10日。(记者 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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