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美国投资移民深度解析之白话篇2

作者: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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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23 15:53:24
来源:联合网

  【作者简介:喻青,美国资深中国问题专家,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和美国南美以美大学中美两国法律硕士学位和企管硕士学位,长期工作在中美商贸文化法律服务行业,现任美国德克萨斯州理查逊市“理查逊国际商务中心”主任、美国达拉斯市“李宝琴移民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兼移民部主任、“中国商贸与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以及“北德州国际访客委员会”文化大使、美国国际私立卡罗顿基督学院校董等社会公益职务。】

  美国投资移民,即:EB-5项目,虽然是美国的一项移民法规,但是在中国的企业家中间乃至政商界,几乎都已经到了家喻户晓的地步。尤其是前不久,美国移民局刚刚发布出来的一项针对美国前任移民局局长在任职期间涉嫌滥用职权,干预EB-5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的政府调查报告,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上甚至也有用“上万华人投资移民绿卡或有变”为标题的文章出现。一时间,各种说法和猜测不胫而走。

  为了让国内同胞对于这个爱恨难去的话题有一个全面和清楚的了解,本文决定不引经据典、不使用拗口难懂的法律词汇,而是试图平铺直叙地使用最浅显易懂的“大白话”,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为大家深度解析一下美国移民法上的这个特殊类别:

  一:EB-5投资移民的前世今生。

  二:中国投资移民的前仆后继。

  三:美国局长被查的前因后果。

  四:EB-5替代方案与前思后想。

  五:结束语。

  (一)EB-5投资移民的前世今生:

  什么是“EB-5”?

  美国移民法上把各种移民类别按照申请人主体和受益人客体以及申请的理由等等,划分成几个不同的大类:凡是因为“家庭团聚”为基础或目的的,称之为“家庭类移民”或“依亲移民”;凡是因为“雇主聘用”或“工作原因”为基础或目的的,称之为“职业类移民”或“工作移民”。在“家庭类”中又根据家庭关系的亲疏远近分成了不同的小类,我们的行话叫做“优先”类别。比如说公民的配偶在移民法律的轮序上就比持有“绿卡”的“永久居民外国人”的配偶享有更高的“优先”处理地位。同理,未成年子女也就比成年子女享有更加紧迫的“家庭团聚”申请的优先处理权。申请人属于哪一个大类中哪一个级别的分类,我们就叫它什么“类别”的第几“优先”,不同“优先”也往往被分配了不同的“年度配额”,而这个配额也常常决定了受益人的申请获批以后需不需等待“排期”。

  “职业类移民”也有类似的分类,1990年以前的移民法将各种“职业类”的移民分为四类,即:职业类移民的第一优先、第二优先、第三优先和第四优先。执行中为了简便,移民局和美国国务院的签证公告和相关法律文件中都是使用英文名称的第一个“字母缩写+优先级别数字”代码来标注的,即:“职业类”的两个英文单词是“Employment Based”,缩写为“EB”,那么“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就被官方正式标注成了:“EB-1”了。又因为“职业类”第一优先项下还细分了三种不同的“子类”,比如说“杰出人才”就是“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项下、第一种人”,因而也就被正式标注成“EB-1A”或“EB-11”。而“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第三种”的“跨国公司高管”就成了“EB-1C”或“EB-13”了。

  美国国会在1990年首次讨论创立“投资移民”立法的时候,当时的“职业类”移民没有合适的现有分类,且因为“投资移民”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业和增加就业,所以就将其加在“职业类”现有的四个“优先”排序之后,成为“职业类”移民中的最新成员“创业小类”,即:“职业类移民第五优先”。根据上面介绍的标注规则,这就是我们今天大家都耳熟能详的大名鼎鼎的美国移民法上“EB-5”的来历了。它的功效是允许EB-5类的申请人免除了“职业类”移民所要求的“劳工证”的繁杂程序,从而可以越过美国劳工部,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但是,这项EB-5法律并不是第一次出现的“投资移民”概念,也不是最早的“投资移民”的法律规定!很多人可能都认为EB-5是最近几年的一项新的法律。笔者几年前在国内旅行的时候,曾见到国内的有些报纸上的广告也是这些宣传的。其实不然:这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悠久到甚至比有些参与EB-5项目投资并提出移民申请的朋友们的年龄都大!

  这项1990年开始立法,1992年实施至今20多年前制定的EB-5分类,其实是根据一项差不多也早其20年的另外一项更加久远的美国移民法上的类似规定所作出的“与时俱进”的修订:

  “职业类移民”是两部曲:第一步,美国移民法要求所有“职业类”的移民申请都必须由美国雇主(申请人)先向美国劳工部提出申请,以证明该雇主经过“适当的努力和尝试”,确实在当地劳动市场找不到“合格、胜任、愿意”的美国劳工填补所需的职务,因而需要政府特批,以雇佣某位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受益人)填补空缺。第二部,劳工部批准以后,才可以凭此批准正式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这就是美国移民法上所谓的“劳工证”的程序。这项程序繁琐复杂,时间上也旷日持久,而且还有配额和排期的漫长等待,有时可达数年之久。鉴于此,法律上也非常“人情味”地同时规定了几项特殊的“例外”。我们华人同胞比较熟悉的“特许例外”包括:“杰出人才”与“国家利益豁免”等。1972年时,美国移民局曾经有一条不太为人熟知的特别的规定:如果受益人在提出“职业类移民”的申请当时,已经或正在对美国的商业企业或农业市场做出一笔“可观”的投资的话,那么该投资人的“职业类”移民申请也可以享受“劳工证”豁免的特殊待遇。这项规定于1973年被国会正式立法,写入了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2节第8条(b)款第(4)点。

  知道当时规定的“可观的投资额”是多少吗?美元一万元!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大约相当于今天的四万美元左右!这就是美国“投资移民”的最早原型!

  现在施行的这套“投资移民”法律始于1990的美国国会立法,并在1992年做了一些改进和补充。国会20多年前的这些改进和补充与1973年的这项已经不复存在的老法律相比,所作出的最大贡献,除了大幅度地提升了投资金额门槛要求以外,就是创立了今天大家非常熟悉的“区域中心”和“间接雇佣”这两个法律概念,还有一个大家不一定非常了解的法律概念就是“目标就业区”(指的是当地的实际“失业率”超出全国平均值的150%)。当然,投资额也已经从当年的一万美元提升到今天的100万美元了!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50万美元的EB-5低门槛投资项目,并不是“区域中心”的专利。美国移民法上的EB-5对于投资额要求的是:不论“直接投资”(个体项目)或“融资项目”(区域中心),投资金额都一律是100万美元。但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促进边远地区或高失业地区的就业和经济复苏,法律上有一个倾斜政策。凡是符合这个政策的,投资额可以减半!但是,要降低这个门槛至50万美元,只有一个前提条件或规定,即:所投资的项目必须位于“边远地区”或“目标就业区”内。因此,即便是“区域中心”,如果其投资的项目所在地区不符合上面这个规定的话,投资限额仍然是100万美元。

  值得指出的是:这个“区域中心”的创意,原来是一个“试行法案”(Pilot Program),自1993年以来每三年都需国会重新讨论,再次授权,方能继续存在。几年前经国会批准,摘掉了“试行”的帽子,但是目前仍然属于“授权法案”(Authorization Program),目前的法案最后一次的三年延期授权是2012年的九月份,因而将于联邦财政预算本年度的终止日,即2015年9月30日到期。鉴于美国政府在今年年度终结之时已经超越了预算而无法处理这些问题了,为了不至于让该试行法案在到期后出现真空,国会在9月30日到期之前作出了一项妥协,临时授权了80天的一次性的短暂延期,以便国会可以延缓到十月一日以后,动用下一个财政预算年度的经费来决定包括这个试行法案在内的一些列立法项目的命运。这个一次性的临时延期把本该到期的试行法案延长到了2015年的12月11日。也就是说,目前EB-5的一切做法,包括50万或100万的投资限额要求等,仍然是“照过去方针办”,直至12月11日的延期到期日为止或国会在此之前作出正式的立法决议。届时,该法案会否寿终正寝还是得到美国国会继续的延期授权,以及如果授权的话,会有哪些新的变动,我们拭目以待。

  不过,关于这个2015年12月11日的临时有效期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一下:

  第一:根据美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在仍然急需引进外资,促动经济和提高就业等方面来考虑,这个“授权法案”得到延期的需求和呼声,在国会两党之间都很高。第二:即便该“授权法案”得不到再次授权而寿终正寝的话,那也只是“区域中心”的集体融资集资项目以及区域中心特有的“间接雇佣”的概念因为“日落西山”(Sunset)而没有了,“直接投资”的“EB-5”投资移民的有关法律规定因为并不是“授权法案”的一部分,而是正式的法律规定,因而将不受影响地存在,并将继续有效地执行下去的!所以,大家不要太过担忧:EB-5的法律不会变,唯一不确定的是“区域中心”的授权是否会延续或变动。

  第二:美国国会两周前达成的协议,将EB-5的授权法案一次性延期到2015年12月11日的这个临时决议,在最后关头延续了EB-5中的“区域中心”及其相关规定的生命周期,但这个12月11日并不一定就是旧法案的确定失效日。因为,理论上说,如果下个星期美国国会有暇估计这个话题并且很快达成了一个两党一致的妥协决议,而美国总统也随即签署的话,这个刚刚被国会临时授权延期到12月11日的试行法案就有可能立即被一个正式的授权或法律所取代了。什么意思?从另外一个简单的角度说:目前被延期到12月11日的现行50万或100万的投资限额标准,在理论上有被国会在此之前随时更改的可能性!换句话说,正在筹划或考虑要赶搭投资额调高之前最后一趟末班车的朋友们需要抓紧时间,不能想当然地依赖这个12月11日的到期日,因为通常说如果有新法的话,大概会在这个日期之后才开始生效的,但是,这个日期在理论上确实有可能会随着立法的进度而提前的,虽然这种可能性不是很大!

  (二)中国投资移民的前仆后继:

  可见,投资移民,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在美国移民历史上已经存在将近有50年的历史上了,绝对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唯一的不同是当年没有几个中国人可以支付得起这么一万美元这样一笔“可观”的投资,而今天的国人的财富与积累确确实实已经达到了“一览众山小”而傲视天下了!按照美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今天北京三环以内所有拥有一套私人住宅的“百姓人家”基本上都已经具备了通过EB-5移民美国的资本实力了。其他城市的人口规模没有这么宏伟,但是大体上也是如此,即:国人腰包富有了,生态环境恶化了,出国的欲望强烈了。尤其是2008年时,以世界级证卷巨人Lemmon Brothers轰然倒地为标记的美国最新一轮金融危机的袭来,美国政府过去几年几次关门,差点倒闭,加州政府实际上已经破产了。因而,美国经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急需输血!这就是过去七~八年来,EB-5这个将近50年的老法律突然爆发出无比青春活力的根本原因:美国政府缺钱了+中国有钱人想移民了!

  笔者在美国从事移民事务屈指算来,已经25年了。毫不夸张地说,前二十年加在一起的来自中国同胞询问投资移民的客户不抵现在一年的咨询量。尤其过去五年中,只要一回到国内,各种饭局或聚会上不可避免的一个话题总是围绕着EB-5的。关于这些,美国移民局的网站上有大量翔实的统计数字,这里就不再赘述了。简单地说,华人投资移民的潮流铺天盖地涌来,即便在各种项目方欺诈和丑闻报道接连不断的情况下,仍然前仆后继的大无畏精神,大到美国国会不得不开始讨论如何立法,以限制中国人的这股势不可挡了!这就是去年的“配额”停顿和未来可能的“配额”限制的成因。

  说到这欺诈和丑闻,那么,投资移民到底是怎么回事?不是很多项目方和中介都有非常令人信服的数据吗?而且,很多项目都是100%的安全保障,国内很多的报纸广告都是“50万美元全家轻松移民,五年还本回购绝无风险”!下面就给大家解析一下EB-5的风险要求和真实情况:

  EB-5项目分两种:一个是“直接投资”的单个项目,一般来说投资总额相对不高,通常只需要一个或数个投资人,这个投资人或数个投资人可以通过该项商业投资来办理“投资移民”。另外一个就是“间接投资”的大型项目或项目组合,通常涉及的资金量比较大,往往需要集资或融资才能进行。这样就必然涉及到多个集资人,而且也经常需要借助“间接雇佣”的方式来诉求雇佣人数,因而在一个项目上要同时办理此类的“众筹”“投资移民”,尤其是要靠“间接雇佣”人数来支持的投资移民申请,就只能通过“区域中心”的方式进行了。目前,在中国国内推介的大部分都是此类“区域中心”或“投资中心”的“融资项目”。

  融资项目的好处有两大点:第一是投资人无需参与管理,交钱完事。因而简单方便。第二是一个项目可以同时办理多人的投资移民申请,并且可以借组“间接雇佣”的方法来计算人头,而直投项目则只能按照“实际雇佣”人数来计算。但是,这两点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也几乎正是融资项目的弊端:不能参加管理,也就无法掌控项目的进度和方向,因而简单方便带来的问题是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忽悠了还不知其所以然!一个项目可以同时办理多人的移民申请是“区域中心”项目的最大好处,但是美国移民局给予“区域中心”的这个“特权”并没有改变一个申请人“必须雇佣不少于十个全日制的美国工人”的法律硬性要求。也就是说:一个区域中心要吸收100个投资人来融资的话,这个中心或其所投资的项目一定要能够证明其项目总共创制了1000个以上的美国全日制的工作机会,否则,后面的申请人是不可能成功办理移民手续的!

  美国的国情不同于中国:其国民经济的主流和支柱向来都是中小企业,不是人多势众的超级公司。美国移民法上对于“中小企业”的H-1B工作签证予以减免部分申请费用的标准就是以“不超过25个全日制员工”来做标尺的!来过美国的朋友都知道,1000人的全日制工作机会是个什么概念?笔者所在的李宝琴律师事务所是达拉斯地区第一家中国大陆的华人创办的华人移民律师事务所,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了。我们也只有16个全日制的员工,在我们这里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了。笔者孤陋寡闻,据我所知,在美国,拥有1000人以上的公司真不是那么多,可是EB-5项目上,融资总数上百人的“区域中心”却真不少见!虽然“区域中心”可以借助“间接雇佣”的法律概念,移民局现在也在收紧其计算方式和预测模型等方面的把握尺度了,要求越来越严格了!

  那么,问题又来了:雇佣人数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话,“临时绿卡”是绝对转不了“正式绿卡”的。转不了“正式绿卡”,就没有了移民身份,就有可能面临“鸡飞蛋打”的窘境。而反观美国移民局网站上公布的“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申请时不能通过的最大原因,多是与“雇佣人数不达标”有关的!

  还有一点,国内的同胞们很少了解,而项目方或中介也不会主动提起。这就是“区域中心”为什么要到中国去融资?美国政府缺钱,难道美国企业界也就找不到钱吗?

  不是,美国经济活动中有的是钱!尤其是因为政府的“量化宽松”和降息至零的刺激政策,再加上政府大量收购金融机构的坏账和呆账的同时又大量印发钞票,美国金融界早就从2008年前后的“持币惜贷”走向“促销求贷”了。说了你们或许不相信:笔者经常接到几个熟悉的银行商业信贷部负责人的电话,要约我们出去吃饭,为的是想说服我们向他们贷一点款,或至少设立一个“无成本”的商业信用额度,同中国求人送礼找贷款的现象正好相反!

  举上面的例子是想说明:“廋死的骆驼比马大”,美国的银行不仅不缺钱,反而到处设法放贷款呢!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如此,为什么这些项目方不在美国银行贷款而要白求恩式的“不远万里”来中国融资呢?通常来说“乐施好善”基本上不与“资本运作”结伴而行的,那么是不是美国的利率太高了而迫使项目方不得不逐利求远呢?

  都不是!

  在中国进行的一般的EB-5融资项目,通常都许愿“五年还本”或“五年回购”。这里边是有道理的:因为整个EB-5的“临时绿卡”和“正式绿卡”的两次申请过程全部走下来,至少需4~4年半的时间,稍微被移民局要求一个补充材料的问题,时间上就又要多出几个月去。所以,五年时间是一个比较安全的估计。因此,我们就按照这个时段内美国的同期贷款利率来做一个比较:美国现在的五年期中短期商业贷款的利率在大概在3%~5%之间!低于3%是非常难得的促销机会而不可错过,但是超出5%的话基本上要么是贷款申请人信用度的问题或者是申请贷款的项目不靠谱了。那么,大家知道EB-5在海外的融资的实际成本有多高么?细节还是不要说的太多,但是,可以这样告诉大家:远远高出3~5%的数倍!

  那么结论有了:鉴于此,几乎可以断定,这些项目在美国要么根本凑不齐这些钱,要么是从银行在正常商业利率的范围贷不出来这些钱。除了各种人为因素以外,其中的道理我想大部分人是“你懂得”!

  这实际上也从一个不同的角度回答了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凡是那些信誓旦旦宣称绝对安全和资金毫无风险的项目,最好不要介入了。因为,这样的许诺已经违反了美国移民法上关于EB-5的一个最起码的前提条件了:投入的资本金“必须暴露在普通商业风险当中”。翻译成大白话,就是:项目和资金都必须要有普通商业风险,甚至有些EB-5项目文件中包含了100%无风险的第三方担保,或者有五年后保证“回购”条款的商业计划书最近也有成为美国移民局拒绝“临时绿卡”转正式的理由之一:不符合“普通商业风险”的投资要求!

  那么新的问题又来了:既然有“商业风险”,投资人在“区域中心”的集体融资项目中又不得或不能参与营运或决策管理,那么作为投资人,除了祈祷以外,唯一能做的就是自己的“家庭作业”了,即:独立的尽职调查和足够的投资经验加上强健的心脏!

  说到这“家庭作业”,不知道有几个人真正了解“区域中心”的运作方式或者赚钱方式的?

  目前美国有几百家获得移民局批准成立的“区域中心”,但是真正是自己融资做自己的项目的是少之又少!大部分的“区域中心”的运作方式是这样的:几个搞投资或管理的“明白人”,拉上一两个需要资金的基建项目方,再找个移民律师,成立一个“区域中心”(政府早期不收申请费的时候,有很多移民律师自己就成立过一批这样的“区域中心”待价而沽);“区域中心”获批后,利用EB-5赋予的移民政策去海外融资;“区域中心”把融回来的资金全部放进一个“资金池”,支付投资人0到2%左右的年率,然后从这个池中取出所需的部分,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先前达成交易的“项目方”,从中赚取一个利率差。当然,区域中心从投资人手上额外收取的“管理费”基本上真的是这些管理人员高薪酬劳的“一部分”了。另外一部分就是区域中心转贷获利的部分了。转贷的利率有多高?高到接近“过桥贷款”的利率!“过桥利率”有多高?大部分在12%~18%之间!我们这里不是评价“区域中心”这一完全符合美国法律和美国移民局相关规定的商业模式,而是让大家明白大部分“区域中心”的这个商业模式,知道你所投资的项目的真实性质。所以,“区域中心”和“区域中心”的转贷运作模式都没有问题。

  那么问题在哪呢?

  问题在于:如果“区域中心”本身并不是“项目方”的话,“区域中心”是如何来做出项目绝对安全和资金毫无风险的保证的呢?而且,让我们假设所有的“区域中心”的经营者们全部都是诚信商人,不会欺诈,不会“跑路”,但是,他们又是怎么控制真正的“项目方”不“跑跑”呢?在中国,银行放贷以后收不回的钱可以做“呆账”报损,那么,EB-5项目转贷出去的钱是不是帐?会不会“呆”呢?这就是“区域中心”融资项目的一个问题或悬念。

  这么说,并不是要表明EB-5不能做。恰恰相反:EB-5不仅能做,而且可以合法地做。本文的目的是要惊醒国人,不要盲目地追风,不要轻信“绝对安全”和“保证还本回购”之类的“轻松移民”。因为,你去问每一位EB-5的弄潮儿,没有“轻松”这一说的。即便成功,那也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的!

  说到这风险和九牛二虎之力,对于中国大陆的投资人来说,除了上面的这些事实以外,还有一个很大的挑战呢!这个挑战就是由于两国的制度和文化的不同,中国的富人们虽说都“不差钱”,但是要能够向美国政府“证明投资资本金的来源合法性”就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一大难题了。笔者昨天还接到一位国内的朋友通过加州的一位律师找来求助的麻烦,他的I-526临时绿卡申请刚刚被美国移民局拒绝了,发过来的拒绝通知一看:问题就是出在了“资金来源合法性”这一环节上了。而且,因为是“投资人”无法说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所以”,各种中介费用和押金、管理费等等,项目方和项目方聘请的移民律师都一律不与退款!因而需要同我们紧急讨论一系列相关的善后处理问题。

  另外,还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这就是现在很多的“区域中心”在他们的项目介绍中都列有各种头衔和光环的“名人”助阵,从美国大使到移民局长应有尽有,玲琅满目。这本来是中国特色,现在被美国人发扬光大了。可见不仅天下乌鸦一般黑,天下心态一般乐!

  更有甚至,有些“区域中心”还据此许诺“预批准”程序,可以高效高速100%地办理移民手续。对于这样的保证,大家也要小心了。下面这个话题就是关于美国移民局最近刚刚出笼的一个对于前移民局局长涉嫌滥用职权的内部调查报告的解析!

  (三)移民局长被查的前因后果:

  不久前(今年的3月24日),美国移民局公布了一份针对现任国土安全部副部长涉嫌在其担任美国移民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干预EB-5项目和申请,甚至强行修改审批结果的举报所进行的内部调查结果。在这一长达99页的内部调查报告中,总督察官罗列了现国土安全部任副部长在其担任下属的美国移民局局长并直接负责全美EB-5项目期间所做的一系列的违规干预和利益输送。

  这起事件不是孤立的,而是美国政治斗争和党派博弈的一部分:

  早在2012年9月,美国共和党参议员Charles Grassley办公室就收到了国土安全部员工的举报,指控这些美国移民局的官员依法拒绝了一些中国人的EB-5投资移民申请之后,时任移民局局长Alexandra Mayorkas(马约卡斯)滥用职权,强行干预并最终帮助这些中国人得到了移民签证。由于这些中国申请人投资入股的公司背景特别,美国“海湾基金管理公司”(Gulf Coast Funds Management)是前国务卿希拉里胞弟安东尼‧罗德海姆(Anthony Rodham)的公司,美国联邦调查局介入之后,美国国土安全部与2013年7月对外宣布开始自行正式调查时任移民局局长Alejandra Mayorkas涉嫌在其主管的EB-5投资移民项目中是否有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现在,经过了将近两年半的纠结和官方内部调查,结果终于揭晓了!

  在这份长达99页的调查报告,主要列举了现任副部长三个方面的滥用职权:

  第一, 干预批准了三家本不应获批的“区域中心”。

  第二, 滥用职权更改了一些申请案件的审批结果。

  第三, 虽然未发现犯罪但是显然有政治利益输送。

  这三家被点名的问题“区域中心”分别是:拉斯维加斯的一个赌场赌城项目,现任的维吉尼亚州州长 McAuliffe竞选前奉职的一个电动车项目,和前国务卿希拉里的弟弟罗德海姆的“海湾基金管理公司”。

  尽管美国国土安全部和联邦调查局联手开始了针对时任移民局局长的调查,这位局长一年以后不仅安然无事,还被带病提拔成了移民局所属的国土安全部的现任副部长了!这就是为什么这位来自爱德华州的美国共和党参议员Charles Grassley非常气愤的原因,他说:这些新的发现证明了我当时在国会听证会反对马约卡斯带病提拔的立场是正确的。而且,Grassley参议员指出,他目前仍然在考虑要不要正式要求提出对于马约卡斯副部长的刑事调查!

  这位刚刚接任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的共和党议员,向来反对政府出于经济考虑而“出卖”绿卡的EB-5计划。这项EB-5试行法案上一次的国会授权是2012年的九月,延期三年。因此该“试行法案”将在六个月以后到期,今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是否能够得到国会的授权予以再次延期,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非常现实的问题。而由这位来自爱德华州的共和党强硬派参议员Charles Grassley主导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正是主管EB-5这项试行法案是否能够获得再次延期授权的关键一关!

  笔者在前面提到:鉴于美国经济的需要,该“试行法案”今年九月份获得再次授权的可能性极大。但是,反对之声也是相当高涨的。尤其是美国主流媒体最近借着国土安全部的这份调查报告,纷纷发声,很多指控非常偏激,可以看出美国主流社会的立场和观点正在发生明显的偏移,甚至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了。最近就有媒体披露有些恐怖分子就是通过EB-5项目成功移民美国的,造成了美国的国家“安全隐患”。

  美国国务院,相当于中国的外交部,是主管美国驻外使领馆的政府部门,该机构最近的一份报告也指出:中国已经成为投资移民的最大来源国,并且逐年以翻倍增长。报告中指出:中国还有服务机构为投资人在领馆面试前提供专门的“面签培训”,通过情景对话的方式帮助申请人“如临其境”地应对各种可能的复杂问题,使得美国领事馆的签证官员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然,层出不穷的各种假借EB-5或“区域中心”进行的欺诈和不良“区域中心”的丑闻报道也让美国的投资移民计划蒙上了一层去之不散的阴影。美国移民局现在几乎每年都要宣布取缔一批“区域中心”。上星期公布的是针对主管EB-5项目的美国移民局前任局长、现任国土安全部副部长本人的调查报告。没有公布的还有一批在投资移民项目中收受回扣和其他不良行为的移民律师,以及更多的“区域中心”的问题报告也将很快出炉。EB-5的路上充满陷阱,投资移民从来不“轻松”!

  (四):EB-5替代方案与前思后想。

  本文的目的不是要抨击美国的投资移民法律规定,因为投资移民作为一项法律上的规定,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而且也有很多成功的典范和例证。笔者的用意是从一个不同的角度,用老百姓都能听懂的大白话,来深度解析一下“EB-5”这个非常生僻拗口的“外来词”背后的一些很少有人涉及或披露的背景知识,帮助国内有意通过此种渠道移民美国的朋友们对这个“试行法案”及其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背景和现实多一些基本的认识,帮助读者们在投资和决策乃至移民过程中少一些无奈的失望,多一些成功的喜乐!

  了解这些背景知识非常重要,尤其是“区域中心”所从事的是海外融资的活动,美国证卷交易委员会对于这方面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包括推介过程中哪些人可以解释融资的法律?哪些人可以回答融资方面的问题?以及那些说法是允许的、哪些词汇是不可以使用的,都有明确的规定。国内报纸上的很多关于风险和回购方面的许诺和保证,如果换在美国境内来宣讲的话,可能是会有一些法律上的问题的,而且实际上的结果也往往不是广告上宣传的那样“简单”和“轻松”的!

  一言以蔽之:EB-5投资移民是移民美国的一项合法途径,可行、可用。成功的例子如同失败的例子一样并存。这里边除了运气的成分,知识和了解是至关重要的。EB-5,就像美国移民法上的起他不同类别一样,并不一定适合所有人,比如说公务员们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这一前提要求。小企业家们如果没有良好完整的赋税记录,也会在资金来源合法性上遇到麻烦。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因而必须强调,那就是:任何商业投资,不仅是风险固有的,EB-5更进一步地要求所投资的资本金“必须”暴露在在普通商业风险之中。因此,如果项目方或中介过分强调“零风险”或“回购保证”反而有可能背离了EB-5的法律前提了!

  此外,要成功走完EB-5这条4~5年坎坷的道路,除了“区域中心”的经营者诚实可信以外,“区域中心”房贷的“项目方”第一不能“跑跑”,第二不能“烂尾”。这些还不够!因为最后一关所要求的是这些没有跑路,并且最后完工的项目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创造的就业岗位达到了预期的指标!这最后一点最至关重要了,否则的话,前功尽弃!

  这还没完呢……!

  美国移民法上有一个规定:当一个国家在某一移民类别的数额超出一定的比例的话,这个国家在这个类别的移民总额就将受到限制,使得每一个国家在全球总额当中不应当超过7%。有些国家在某些类别方面长期不足,美国政府还专门创立了一种“Diversity Visa”,以几乎不设门槛的条件,让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直接以抽签的方式中奖移民,以增加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美国社会和人口结构中的“多样性”!过去几年,来自中国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几乎占据了美国这一类别全球配额的绝大部分,导致了国别比例的严重失衡。因此,美国国务院于2015年四月宣布,并已于2015年开始执行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投资移民签证排期,目前基本上是要等待2年左右!,这就在上面的4~5年的漫长绿卡路上又雪上加霜地延长了2年的时间,使得总过程达到6~7年之遥,这还是在假设这个排期维持不变或不再进一步倒退的基础上的!

  这个六~七年的排期是个什么概念?当年的抗战也只不过是八年而已!在这6~7年的煎熬期间,多少新星璀璨?多少明星损落?多少奇迹发生?多少故事演绎?多少首富更迭?多少公司退场?这让法定要求必须暴露在“普通商业风险”当中的EB-5项目的持续成功又将在原来的4~5年的期盼中,不得不继续再多期盼两年了。

  这里,我可以给大家举一个我们非常熟识的一位朋友在美国亲自参与经营和管理的一家美国的非常真实和诚信的EB-5“区域中心”的运作故事,他们现在办理的EB-5申请就面临着各种各样无法应对的挑战:

  这是一家可信度很高,运作机制非常透明,而且最为难得可贵的是“项目方”就是用融来的资金直接从事自己项目投资与生产的非常真实的EB-5投资项目,不是加价转贷的运作模式。然而,问题仍然出现了!

  问题是出在了这个项目的投资内容是从事钻进采油的业务,当初所有的经济分析和商业计划都是按照几年前当时油价处于$110美元甚至是$120美元高位的预测和推算,本来很好的项目,没料到是过去两年间,世界石油价格持续性下滑,而美国的采油成本基本上只升未降!今天的油价大概在$40几块钱的区间波动,与当年的经济预测模式的比价对照,竟然狂跌了数倍!在这样的情况下,该项目下的所有的投资企业和个人都面临着一个非常残酷的现实,即:每生产一桶油可能就是要亏本几十美元,在这一的情况下,生产怎么可能继续进行下去?没有了生产,没有了员工,别说I-829了,连I-526补充材料你都应对不了了!

  这种因为市场变化而导致的“商业计划书”和雇佣计划无法兑现的风险,确实是一种人力不可抗,甚至是不可预料的。这种不可预见风险,在目前最新的“签证排期”导致的将近两年的额外等待期间,又会由于时间的延长而被人为地进一步地放大了!

  这种由于“签证排期”法律程序上的变化,以及市场产品价格上的变动所带来的额外风险,都是当初EB-5申请人始料不及,也是申请人或投资人都无法自主回避和控制的。作为EB-5的投资人、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是:但愿人长久、唯盼事持续了!

  那么,有没有其他的途径或替代方案呢?

  答案是肯定的!

  1. 比如说对于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华人来说,就有一个类似的移民法上的类别,叫做投资人签证或条约贸易商(E-1和E-2签证)。当然,这是工作签证,不是最终的绿卡,但是此类签证没有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的期限,因而,只要符合条件,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可以无限延期下去的,而且家人和2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不仅可以在美国就读公立学校,还可以自由出入、合法工作呢!从某种程度上(比如说国人经常担心的“全球征税”的问题上)甚至比“绿卡”还好呢!

  2. 只是此类签证不适用中国大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与美国政府之间有着正式的官方外交关系,但是没有双边“贸易协议”,因而不具备办理E-1或E-2的“资质”。但是,我们可以使用另外一种相近的签证类别:L-1,这是为“跨国企业”的高管或专业技术人员量身打造和专门设计创立的一种特别的工作签证。L-1A适用于高管,L-1B适用与专业技术人员。虽然是工作签证,如果美国的分公司或办事处成立或营运超过一年的话,也是可以像EB-5一样越过“劳工证”的要求而直接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的。

  有些具备了投资移民实力的成功人士,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中颇有建树,或者有很多发明创造,或者著作等身,或者获奖众多,或者在某个方面有独到之处,或者享有相当的国际知名度,等等。这样的朋友们,如果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考虑通过“杰出人才”的方式,走最短的捷径,无需雇主、无需投资、无需其他外围条件就可以直接凭自身的成就和实力单独办理美国移民申请的!有兴趣的朋友若想就这条捷径的可行性为自己做一个快速的比照和免费评估的话,可以搜索阅读我们的另外一篇相关文章:“EB-1——美国职业类第一优先移民捷径深度解析之白话篇”。

  五:结束语。

  上面介绍的EB-5的替代方案之一,就是现在网络上热门的“EB-1C”移民渠道。这个渠道是通过一个“两步走”的方案来实现的:第一步是先通过L-1A办理“跨国公司驻美高管工作签证”,实现全家移居和来去自由,包括孩子入学等方面的福利和方便。第二步是一年以后有美国分公司提出正式的移民申请,完成最后的跨越。当然,如果美国的分支机构已经营运满一年的话,也可以越过第一步而直接向美国移民局提出“EB-1C”的移民申请。

  通过L-1A以及EB-1C实现移民的最大好处是符合大干社会主义的“多、快、好、省”四大原则的,即:

  多:办理一个EB-5的各种费用、成本乃至律师费可以办好多个L-1A的申请!

  快:L-1依法可以做加急处理,而移民法有明文规定:自移民局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移民局必须有结果,否则移民局必须退返加急申请费。而且美国公司运作满一年后就可以像EB-5一样,直接申请绿卡,而且I-485可以同时送件,不像EB-5,不仅需要等I-526批准,而且还要等签证排期,因而整个绿卡过程可以在几个月之内有结果!

  好:比EB-5更好,因为这种方式没有临时绿卡的要求,一办下来直接就是正式的永久绿卡,不存在“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挑战,直接一步到位!

  省:省下的不仅是成本和费用,还省下了多少麻烦和头疼,比如说:目前的法律对于EB-1C绿卡申请资料中并无需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这一文件和举证要求!同时省下的还有时间:最最重要的是省下了EB-5从I-526开始一直到I-829获批之间的很多年的焦虑、期盼和不确定性!

  可见,同样是投资和移民,与其投资别人的融资项目,而且不能参与管理的“靠天收”,为什么不认真考虑一下自己创业,自己的命运自己把握的可能性呢?如果您对L-1这个话题感兴趣,希望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搜索这篇文章的姊妹篇,这篇文章里边对相关话题,包括国内现在的热门话题“EB-1C”都有详尽解释:“L-1——跨国公司驻美工作签证深度解析之白话篇”。

  最后声明一点:这篇文章是从前世今生的角度向朋友们介绍一下美国投资移民的历史渊源、背景和发展现状,包括对于美国国土安全部不久前公布的对于前移民局局长被调查这一最新热点话题的介绍,是一篇新闻性的背景知识分享和纯学术讨论,不是法律意见,更不是招揽客户。如果你已经开始了自己的投资移民的申请过程,关于你的案子的任何问题,请在第一时间咨询代理你的案子的办案律师。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我们建议你就近寻找一个可以信赖的移民律师咨询。如果你对这篇文章有任何不同意见或欲与笔者进一步讨论,可以电邮笔者的个人邮箱:immigrationlaw@usa.net,或添加笔者的微信ID:Abraham9988私聊。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们欢迎转发,但是请尊重笔者的创作辛苦和美国职业操守方面的文责要求,务请“原文照转”,不得遗漏,尤其不可或缺的是这一段的“最后声明”。敬请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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